2016年9月20日修訂並表決通過
高雄市立成功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會急難救助補助標準
一、在校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
1.傷病住院者(診斷證明需連續七天以上)核發新台幣1000元。
2.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核發新台幣1000元。
二、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發新台幣2000元。
三、父或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
1.失蹤六個月以上,核發新台幣1000元。
2.父或母或監護人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發新台幣500元。
3.父或母或監護人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逾七日者,核發新台幣1000元。
4.父或母或監護人死亡,核發新台幣2000元。